遏制“舌尖上的挥霍” 明晰公款吃喝的纪律红线 公款姓公,一分一厘都不能乱花。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明目张胆的公款吃喝歪风得到有力遏制,但隐形变异问题仍潜滋暗长、禁而未绝。对党员干部而言,公款吃喝绝不是“多添几双筷子、多摆几个碗”的小事,而是带电的纪律“高压线”。现实中,一些党员干部对纪律规定认识模糊,在吃喝问题上放松约束:有的认为宴请是他人组织的,自己只是去吃个饭,没有大问题;有的认为只要是为了给单位争项目、跑资金,在公务接待中上点高档酒菜无可厚非;还有的认为只要有正式公函,接待范围就可以灵活放宽。本期聚焦公款吃喝领域常见的三类情形,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结合典型案例,明晰公款吃喝的纪律红线,引导广大党员干部时刻绷紧厉行节约之弦,自觉抵制“舌尖上的挥霍”。 情形①:公款宴请是他人组织的,自己只是去吃个饭无需承担责任? 违规公款吃喝从来不是组局者的“独角戏”。只要参与了用公款支付的违规宴请,就难逃纪律追责。 公款吃喝莫沾边,同桌绝无“局外人”。(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纪委监委 制图) 【纪法标尺】 《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典型案例】 某国有企业某部门主任陈某(中共党员),为联络感情,组织本部门两名副主任及三名员工外出聚餐,共计消费5000元。结束后,陈某安排员工付款开票,以“业务拓展费”名义在单位报销,参与者对此均知情。经查,陈某违规组织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并安排报销,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两名副主任和其他员工因参与宴请,分别受到诫勉谈话和批评教育,相关人员被责令退赔违纪费用。 【条分缕析】 面对违规公款宴请,常有党员干部辩称:“饭不是我安排的,报销也没经我的手,我就是去吃个饭,不需要担责”,这是典型的认识误区。《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将“组织”和“参加”并列规定,既管“谁组局”,也管“谁入局”。是否承担违纪责任,不在于有没有点菜签单、办理报销,而在于是否实施了违规组局行为,或是明知公款买单仍然参与其中。 一、揭开饭局“马甲”:不看名头怎么叫,只看为什么吃、谁来买单 公款吃喝往往套着五花八门的名目。但不管披着什么“外衣”,是否属于违规公款宴请,关键看以下两点: 一看“为什么吃”。《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所称“违反有关规定”,主要指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相关规定,旨在划清正常公务与违规吃喝的红线。公款姓公,必须严格限定在履行职责和依规开展的公务活动中使用。无关公务的私人宴请,不论吃的是山珍海味还是粗茶淡饭,只要用公款结账,就踩了纪律红线。 二看“谁来买单”。认定“用公款支付”,不能只看餐桌前是谁结账。无论是单位直接付款,还是个人先垫付后报销,抑或是套取资金“平账”,只要最终的“账单”落到了公家头上,就是公款宴请。 本案中,陈某等人聚餐旨在联络感情,与公务无关。不管报销名目如何包装,都掩盖不了其用公款为“人情账”买单的违纪事实。 二、戳破“参加者无责”借口:责任虽分主次,同桌绝无“局外人” 实践中,牵头召集人员、决定公款买单或安排报销的,属于“组织者”;明知是违规公款吃喝仍赴宴就餐,或是事后知晓由公款买单却予以默认、未主动退赔个人费用的,均属于“参加者”。没组局、没签字,只能说明在违纪行为中扮演的“角色”不同,绝不能当成撇清责任的“挡箭牌”。当然,同吃一桌饭,执纪处理并非“一刀切”。谁提议召集、谁决定公款结账,责任自然更重;对一般参加人员,虽不必承担主要责任,但只要是“明知故犯”,也必须根据情节轻重承担相应责任,挨纪律的板子。 本案中,陈某从发起聚餐到安排报销全程主导,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两名副主任和三名员工虽未组局、也未安排报销,但实际参与了这场违规公款宴请,最终根据职务身份和所起作用,分别受到诫勉谈话、批评教育。在纪律面前,组织者和参加者虽不会“各打五十大板”,但绝对不存在没组局、没签字就能置身事外的“无责人”。 【廉洁提醒】 饭局能不能参加,不能只看是谁通知,更要问清楚:为什么吃、谁买单。“别人组的局”“没签单报销”,都不是免责的借口。作为党员干部,任何时候都要严守公私界线,切莫因一顿“糊涂饭”触碰纪律底线。 情形②:“接待也是生产力”,上点高档菜、喝点酒也是为了单位工作? 工作有没有成效,靠的是实绩,而不是接待的高档菜肴和酒水。打着“为单位争利益”的旗号超标准接待,纪律红线所不容。 工作成效拼实绩,清茶淡饭树新风。(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纪委监委 制图) 【纪法标尺】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 【典型案例】 某县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林某,多次批准该局违规公务接待,其间不仅提供高档菜肴和香烟,还饮用高档酒水,超标准支出共计3.6万余元。事后,林某安排他人虚构接待事项在单位报销。最终,林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违规提供和接受超标准接待的其他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受到党纪处分和批评教育,并均被责令按份额退赔费用。 【条分缕析】 “没把公款揣腰包,不过是接待时上点好菜、喝点酒,算啥大错?”现实中,少数党员干部把接待规格与重视程度划等号,认为只要为单位“争利益”,超标了也情有可原。纪律对此绝不容忍。《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明确,只要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接待”或“借机大吃大喝”,就构成违纪。任何人都不能以公务之名,行铺张浪费之实。 一、别拿“工作需要”当“挡箭牌”:接待须守底线,超标就是违纪 《条例》规制“超标准接待”,就是要给公务饭桌立规矩。衡量工作餐合不合规,看的不是有没有“促进感情”“拿下项目”,而是标准是否合规。在铁的纪律面前,“推动工作”不能成为逾越接待标准、大吃大喝的借口,更不能把“争取支持”作为铺张浪费、挥霍公款的幌子。 本案中,林某打着公务接待旗号,提供高档菜肴和烟酒,挥霍公款共计3.6万余元。所谓“为了工作”,不过是其慷公家之慨的“遮羞布”,掩盖不了违规超标的实质。 二、划定“超标”硬杠杠:高档菜不上桌,工作餐不备烟酒 究竟什么是“超标”? 根据相关规定,超标准接待主要指在迎送、出行、用餐及住宿等方面超出标准。而在少数党员干部最易“搞变通”的餐桌上,《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划出了清晰的“硬杠杠”:公务接待中工作餐不得提供高档菜肴,不得提供香烟,不上酒。要注意,这里的“不上酒”是没有弹性的铁律,不是指“只能喝便宜酒”,也不是指“控制数量少喝点”,而是明令禁止提供任何酒水。外事接待等需经特殊审批的事项,则按照对应管理规定执行,但仍须坚持厉行节约,严禁超标准、铺张浪费。接待可以热情周到,但不能靠高档菜肴和烟酒体现“诚意”,更不能以地方习俗、活跃气氛等为由变通执行。 本案中,林某在公务接待中屡踩禁区违规上高档菜肴和烟酒,事后又虚构事项掩盖支出、错上加错,受到严肃处理实属必然。 三、厘清“双向追责”明细账:主客各负其责,超标坚决退赔 《条例》明确,对违规接待实行“双向追责”。其中,“直接责任者”既包括接待方,也包括被接待方。这意味着,这场违纪接待里主客双方谁也推脱不了干系。作为接待方,违规安排高档菜肴、烟酒或超标报销,决策者和经办人难辞其咎;作为被接待方,若明知超标仍以“客随主便”为由欣然落座、借机大吃大喝,同样要承担纪律责任。本案中,林某作为接待方决策者被严肃问责;其他违规提供和接受超标准接待的人员,也根据具体行为和责任大小分别受到相应处理,主客双方均未逃脱纪律惩处。 此外,追究党纪责任的同时还要算清“经济账”。违规吃喝不能“一吃了之”,超标费用绝不能让公款兜底。本案相关人员均被责令按份额退赔费用,清晰表明:谁违规享受了“排场”,谁就要自掏腰包为“糊涂账”买单。 【廉洁提醒】 公务接待“接”的是清风,“待”的是公事,工作餐绝不能变味成“享乐餐”,所谓“为单位争利益”更不能成为逾规越矩的“免责牌”。与其在接待规格上挖空心思“搞变通”,不如在干事创业上扑下身子拼实绩。真正过硬的工作关系,绝对经得起“高档菜不上桌、烟酒不沾边”的纪律规矩检验。 情形③:有了正式公函,接待范围可以“灵活”点? 公函不是随意扩大接待范围的“通行证”。有公函只能证明公务活动合规有据,绝不能把它当作无关人员“搭车”吃喝的“护身符”。 一纸公函定边界,公私分明守底线。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纪委监委 制图) 【纪法标尺】 《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接待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典型案例】 某市直部门副局长张某(中共党员)带队一行三人,持正式公函赴邻市开展专项调研。其间,张某的妻子、女儿恰在该市探亲,张某便在接待单位安排工作餐时,携其妻女一同就餐。接待单位负责人王某认为,既然有正式公函,安排家属随同就餐不过是“多两双筷子的事”,便默许了该行为。事后,王某将该部分额外餐费一并纳入本次公务接待开支,对应公函事由予以报销。最终,张某、王某均因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受到党纪处分,超范围接待产生的相关费用被责令全额退赔。 【条分缕析】 少数党员干部和本案中的王某一样,错误认为只要对方有正式公函、公务事由是真的,接待工作就可以“灵活掌握”。这种脱离正常公务范畴的“热情”,恰恰闯入《条例》明令禁止的“超范围接待”雷区——借真实公务活动之机,把不属于公务接待的人员和费用塞进公家账单,即构成违纪。 一、划清“接待谁”的界限:公函定人定事,严禁无关人员“搭车” 一份公函,对应的是特定的公务活动和公务人员。公函上写了谁,接待对象就只能是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第七条强调要“根据规定的接待范围,严格接待审批控制”,“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这意味着公务接待必须严守对象界限,任何超出公务活动本身的人员安排都属违规。 现实中,有的党员干部拿公函当“掩护”,把探亲休假的家属塞进接待名单;有的接待单位借公务接待之机,违规捎带宴请私人朋友、同学老乡。这些“夹带私货”的行为,其实质都是违规公款吃喝。 本案中,公函明确的接待对象为张某等3人,张某妻女不在接待范围内。张某借机让家属“搭车”吃喝,王某为显“热情”来者不拒,二人把制度规定当成耳旁风,突破了接待对象的界限,最终双双受到党纪处理。 二、守住公私边界:私人消费应自理,公款决不买单 《条例》对“超范围接待”行为作出明文规制,根本目的在于坚决整治违规吃喝歪风,严防公共资金被挥霍滥用。公款姓公,公务接待的“账单”必须与公务活动的“清单”严丝合缝,绝不允许把公家的钱当成私人消费的“提款机”。 本案中,王某为了做顺水人情,默认张某妻女随同就餐,并无视财务管理规定,将这笔私人开销“移花接木”挂在公函上予以报销。这种做法表面上看是“好客”,实质上是慷公家之慨、行个人私惠。 公家的账本上容不得半点“私货”。任何企图将个人花销混入公务账单、让公款“兜底”的违规行为,都是对纪律的践踏。违规占公家的便宜,不仅迟早要自己掏腰包“结账”,更会收到一份沉重的纪律“罚单”。 【廉洁提醒】 一张公函,承载的是公务责任,不是公私不分的“护身符”;一次接待,体现的是作风形象,不是拿公款献殷勤的“人情场”。党员干部必须清醒认识到,接待有章法,工作事由绝不是揩公家油的借口,顺水人情更换不来纪律的宽容。切莫把公函当成“万能饭票”,把接待当成“特殊待遇”,严守接待范围的硬边界,方能保住清正廉洁的真本色。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医院纪法100问 15.线上诊疗需要遵守 “线下”规定吗? 01 纪法解读 互联网医疗代表了医疗行业新的发展方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规定,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 互联网医疗虽好,但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生也要遵守所在医院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千万不要“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02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对需要紧急救治的患者,拒绝急救处置,或者由于不负责任延误诊治;…… 03 条文链接 0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0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医院纪法100问 14.帮助患者优先 检查违规吗? 01 纪法解读 就医秩序关系患者就医体验感、获得感和幸福感,挂号、预约、候诊是就医最正常不过的流程,本是患者就医普遍遵循的准则。然而,一些健康管理公司为了提升客户满意度,通过拉拢腐蚀医院工作人员优先安排检查,严重破坏公平的就医秩序。 《九项准则》规定:“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广大医院工作人员切莫因小失大、贪利忘“义”。 02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03 条文链接 0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0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医院纪法100问 13.外转患者违规吗? 01 纪法解读 《九项准则》规定:“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极个别医务人员为了蝇头小利,无视法律法规,将本单位诊疗的病人有偿转介到其他医疗机构或第三方检验机构就医,损害患者权益,破坏正常的诊疗秩序,涉嫌违规违纪甚至违法。 02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03 条文链接 0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基本释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行为 所谓“经商办企业”,主要是指经营商业、兴办企业,其形式主要有:个人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等。 经商办企业的主观目的是获取经济利益或者利润,而不论经商办企业的客观结果是否营利。 违反有关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行为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一般来说,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 违反有关规定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行为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主要是指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等。 某些掌握一定职权的党员领导干部,为了规避党和国家关于禁止党员领导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到国外去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以获取个人利益,对此必须予以党纪责任追究。 相关规定 关于经商办企业,中央发布了一系列规定:1986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200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2023年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相关案例 执纪监督中发现,有的党员、干部为了规避有关规定,隐居幕后成立“影子公司”。比如,浙江省建德市下涯镇原党委委员、副镇长江远新,与杭州全商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杭州全洋进出口有限公司毫无关系,可实际上,这两家公司均是其安排表弟成立的“影子公司”,以便自己隐身幕后、实现权力变现。 有的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原党委副书记、区长宋伯岱,收受某私人企业主送给的公司16.67%的股份,并交由其亲戚代持。 有的到国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如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高级专家刘志鸿被“双开”的通报指出,其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在国外公司投资入股。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这些行为败坏党风政风,甚至成为腐败隐形变异的手段,必须坚决制止和惩戒。 相关链接(请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医院纪法100问 12.供应商捐赠设备 可以搭售耗材吗? 01 纪法解读 医疗用品销售领域竞争激烈,部分供应商为了将自家产品“送进”医院,可谓绞尽脑汁。从查处的案件情况看,以捐赠设备为名,约定试剂耗材购买的排他性条款,进而排挤竞争对手的违规违法营销模式较为常见。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公立医院严禁接受附有影响公平竞争条件的捐赠资助,严禁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商品或服务挂钩。通过“捐赠”设备,获取相关耗材进院、销售的机会,获得竞争优势,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将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02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03 条文链接 0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医院纪法100问 11.科室可以接受 供应商捐赠吗? 01 纪法解读 国家鼓励社会各方捐赠资助卫生事业,捐赠的资金也可以用于医学交流、科学研究等方面,但接受捐赠有严格的规定,谁来接收、怎么使用、捐赠程序都有具体要求。接受捐赠应该以医院的名义接受,科室私下接受供应商的捐赠,则有权钱交易、商业贿赂的嫌疑,违反相关纪律和法律规定。 02 纪法依据 《卫生计生单位接受公益事业捐赠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 捐赠人向卫生计生单位捐赠,应当由单位捐赠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卫生计生单位其他内部职能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直接接受。 03 条文链接 0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品、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 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医院纪法100问 ⑩鉴定胎儿性别违法吗? 01 纪法解读 国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近年来,个别医务人员非法鉴定胎儿性别遭到查处,并被追究法律责任。但仍有极个别医务人员碍于亲友情面鉴定胎儿性别,甚至存在通过非法性别鉴定牟利的情况。 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是一道不可触碰的红线,广大医务人员要恪守职业道德,切勿挑战法律底线。 02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 03 条文链接 0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八条 严重违反医师职业道德、医学伦理规范,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者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五年直至终身禁止从事医疗卫生服务或者医学临床研究。 04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 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保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两次以上的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并由原发证机关撤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资格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医院纪法100问 ⑨手术直播有界限吗? 01 纪法解读 保护患者隐私是医生的法定义务。随着互联网医疗和社交平台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医生选择通过直播的方式进行医疗科普,但暴露患者隐私等挑战职业伦理和纪法底线的事件时有发生,一些直播逐渐偏离正轨。 医务人员顺应时代发展,借助互联网媒体进行宣传本应得到支持和提倡,但为了博取流量而突破医德底线,谋求不当利益的行为却违背了作为医者最基本的职业操守,同时也触犯了纪法的底线。 02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03 条文链接 0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 (一)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 (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三)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等; (五)利用职务之便,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或者违反诊疗规范,对患者实施不必要的检查、治疗造成不良后果; (六)开展禁止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医院纪法100问 8.学术造假有什么后果 ? 01 纪法解读 学术造假是指剽窃、抄袭、占有他人研究成果,或者伪造、修改研究数据等学术腐败行为。近年来,极个别医务人员为了晋升职称、获得荣誉,以花钱找人代写、抄袭等方式发表论文,甚至医药企业代为发表学术论文进行利益输送也时有发生。 科研没有“捷径”,切勿投机取巧。医务人员从事科研活动要戒除虚浮之气,弘扬求真务实、严谨自律的学术精神,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切勿火中取栗。 02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构、伪造科研成果,发布、传播虚假科研成果,或者从事学术论文及其实验研究数据、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验收材料等的买卖、代写、代投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件。 03 条文链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六条: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荣誉表彰,授予学术称号和征兵、安置退役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称号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医院纪法100问 ⑦出具虚假医学证明 有什么后果? 01 纪法解读 医学证明是包括疾病诊断、出院、出生、死亡等的证明文件,是休学休假、司法鉴定、保险索赔等的重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明确规定,医师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病历等医学文书,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擅自销毁病历等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违规违纪、害人害己,情节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医务人员务必秉承科学、客观、严谨的态度出具各类医学证明,对患者负责、对自己负责、对医院负责。 02 纪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二)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或者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证明文件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证明文件;...... 03 条文链接 01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0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七)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来源:《医院纪法1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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