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行风教育 动态

行风教育

  • 行风教育│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20条(2024版)

    一、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院党委等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院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等党建要求写入医院章程并执行。 2.建立健全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由党委会决策,涉及行政业务工作的,先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建立和落实党委书记、院长定期和及时沟通制度。 3.公立医院党委应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4.强化党支部参与科室业务发展、人才引进、薪酬分配、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使用等重要事项决策。 二、“三重一大”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应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范围、程序和规则,以及督办执行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核,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3.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需向专家咨询或进行论证。 4.公立医疗机构应完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监督机制,应定期对“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以及廉政风险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5.公立医疗机构的科室应参照建立重要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包括成员构成、决策范围及内容、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决策过程有完整记录。 三、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为防止公共利益与本机构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而设立的回避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应当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谋利。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应主动申请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对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2.工作人员在履职时,如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本人认为存在的,包括讨论研究的干部任免、职称晋升及人员考录、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药品、医疗器械、基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等,应当主动回避,及时说明情况,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3.发现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强制回避可采取暂停工作人员履行现职务,或制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4.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公立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也不得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的行为。 5.公立医疗机构中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员和其他从事管理的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开办、入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在本医疗机构进行营利性活动。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定、在本机构进行的营利性活动,应向本机构纪检部门备案;纪检部门对反映上述营利性活动中存在非法利益输送等问题,应及时核查。 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机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的,要在 15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本机构有关部门进行报备。有关部门要对报备事项进行研判,对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应视情况干预处理。 四、关键岗位轮岗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对存在重大廉政风险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的制度。关键岗位指涉及人、财、物等业务处置权或决定权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党务、行政、人事、财务、基建、后勤、信息等岗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廉洁风险的岗位。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应制定关键岗位的轮岗制度。涉及关键岗位的部门应当制定轮岗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本部门的关键岗位,制定轮岗计划。 2.轮岗工作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确保关键岗位轮岗制度落实落地。 3.涉及关键岗位部门的负责人应定期轮岗。在同一职位的连续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 届或最长不超过 10 年(每届年数按照各机构实际执行)。 4.涉及关键岗位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风险程度明确在岗位上的最长工作年限,达到年限的原则上要轮岗。 5.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专项审计、调整分工等控制措施。 五、关键岗位权力清单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清单化管理规范关键岗位权力运行的制度。关键岗位权力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决策权、审批权、给付权、建议权等存在较高廉政风险的岗位权力。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梳理管理工作中的关键岗位权力清单,明确权力的主体,并列出权力运行流程图,梳理廉政风险点,制定对应的防范措施。 2.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关键岗位权力清单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动态调整和完善关键岗位权力清单。 3.强化关键岗位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日常监测、及时预警。 4.除涉及法律或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之外,关键岗位的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确保各项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六、信息内部公开制度 (一)定义 指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为保障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政策依据对内公开信息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行政职能部门是机构内信息公开的主体,相关内设机构要对机构内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机构内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三重一大”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主要情况及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评价情况;岗位设置、岗位评聘、薪酬体系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面;药品、耗材、设备等招标采购情况;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出国培训、考察等其他政策依据需要公开的情况;监督举报方式等。 3.机构内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代表大会、专家和专业委员会及各类会议、机构内办公系统等媒介。 4.机构内信息公开应当注意信息安全,对患者隐私、群体数据等敏感内容应注意保护。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予以保密。 七、行风情况分析研判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对发现、掌握的行风方面情况或苗头性的风险问题,进行专题分析或研究防范举措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领导班子应履行“一岗双责 ,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行风情况分析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 2.领导班子成员会前应通过座谈、调研等形式,收集分管范围内的行风建设信息。 3.领导班子成员会上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4.应分析和研判行风问题投诉情况,强化部门职责,落实问题整改。 八、行风教育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为促进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开展行风教育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每年应当制定行风教育计划,明确教育内容和形式。 2.行风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职业精神、正面典型和警示案例等教育,并不断创新形式内容,提高教育效果。 3.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行风教育学习,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牵头开展一次行风教育活动。 4.组织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常态化开展行风教育和谈心谈话。 九、医德考评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德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评结果应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 2.制定科学、全面、客观的考评指标,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医德考评内容应量表化、维度化,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行为、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情况。 3.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试用期内或在机构内实际工作时间未满一个周期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不确定等次。 4.考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挂钩,对违规违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十、大额采购监管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对大额采购业务实施内部监督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大额采购工作实行“谁采购、谁负责 ,公立医疗机构对本机构采购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 2.公立医疗机构应依法采购,严格落实国家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按要求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和高值医用耗材,切实承担网采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严格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预算管理,严格招标文件制定,严格专家论证,严格执行集中采购规定,严格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3.公立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建立完善本机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严格加强内控管理,明确职责划分与归口管理,确定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管控环节和控制措施,建立政府采购需求审查机制,形成权责清晰、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采购内控体系。 4.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其中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制定、是否设立排他性和指向性技术参数指标、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准入条件、专家论证情况、采购活动组织情况等是重点监管内容。 5.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大额采购项目,应参照政府采购流程,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采购。 十一、内部重大经济活动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有效防范风险,建立的内部制约管理制度。重大经济活动是指对公立医疗机构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量有较大影响的活动。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应将对外投资、合作办医、大型基建等事项列为重大经济活动,在启动前向办医主体报备,合作办医应同步向主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重大经济活动应当实行权限管理、分级负责,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模式。 3.重大经济活动应坚持民主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则,通过前期调研、确定议题、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等程序作出决定,并对执行进度、财务管理、执行效果等适时公开。 4.对重大经济活动实行专项管理,对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和关键岗位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评估,并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专项审计。 5.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公立医疗机构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变化,适时修订重大经济活动管理制度,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点和措施。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权责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行为,防止利用工作便利、借机谋取私利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规章制度,防止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影响及工作便利,在挂号、床位安排、药品耗材和设备遴选及使用、评审评价等方面,为其利益相关人员提供有可能影响公平性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公立医疗机构应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其所在医疗机构、职务、职称以及影响力进行相关产品宣传。 3.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和奖惩规定,强化依法执业和执业自查。 十三、药品耗材超常预警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为加强药品耗材使用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置药品耗材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和异常情况,规范药品耗材的管理使用,防范化解廉政风险而建立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有计划、有重点、连续性地对药品耗材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超常预警数据值。 2.科学分析预警监测结果,对超常情况及时处置,并建立处置台账。根据工作实际,延长或扩大异动药品耗材及其使用科室、工作人员的监测时间和范围。 3.加强结果运用,在保证患者需求和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持续违规的药品耗材予以限量采购或停用等措施,对科室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严禁将医保药品耗材转嫁为患者自费外配。 4.公立医疗机构要创造条件建立论证、采购、各级库存、财务支付、医疗费用结算、企业回款等全链条的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十四、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为合理保障临床需求,规范临床用药行为,切实保障患者权益,防范机构内工作人员借助机构外配处方进行利益输送而建立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将外配处方纳入统一药事管理,对外配处方药物及具备开具资质的医师进行管理。 2.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和程序,同时兼顾医保政策等因素,对外配处方药物进行动态管理。 3.对外购药物建立书面告知制度,明确告知事项,并完善相应病历记录。明确外配处方不得指定购买渠道,原则上按通用名开具外配处方等要求。 4.应将外配处方纳入处方点评等监管范围。建立外配处方点评结果的机构内定期通报制度,以及医师外配处方行为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 5.严禁推荐患者外配本医疗机构应当且能够提供的药品耗材。 十五、外送样本检测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诊疗需要,将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样本检测项目,外送至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检测,为规范其管理而建立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外送样本检测项目应经公立医疗机构内部论证。公立医疗机构需对项目开展及外送的必要性、合理性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医疗机构议事决策会议研究批准。 2.合作医疗机构的遴选应纳入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制度统一管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检测样本的采集、运输、报告审核、权益分配、生物安全防范等双方权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公立医疗机构应落实外送样本检测的主体责任。建立外送样本检测的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对外送样本检测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4.外送样本检测项目应严格执行当地医保物价有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收取检测费用,严禁以串换、套收医保项目等方式违规收费。 5.公立医疗机构应切实防范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合作检测机构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严禁有偿介绍推广检测样本外送到指定机构开展检测项目。 十六、药品耗材使用点评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指南、技术规范,对药品耗材临床使用的适宜性及诊疗行为的规范性进行评价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耗材点评机制。 2.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点评结果,登记并通报不合理使用情况,及时予以干预。对超常预警、重点药品耗材加大点评力度,进行重点干预。 3.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耗材的遴选和动态调整机制与点评制度有效结合,以准入、限量、淘汰等措施增强点评结果的运用。 4.对部分高额异常住院费用病例的药品耗材,进行专项点评,对诊疗行为、收费环节、报销标准等进行核查。 十七、转介患者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为防止出现医疗安全问题或工作人员谋取私利,规范转介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而建立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务人员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得欺瞒患者,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或检验检查。 2.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因诊疗能力或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转诊规章制度,需转至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的患者,须履行知情同意程序并做登记。3.医保患者转院或转外地诊治应按医保部门、医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为规范管理医药代表在本机构内开展相关工作而建立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建立透明的管理制度。明确医药代表与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学术推广工作的规则、内容和登记程序(含拜访时间、科室、医务人员姓名、事由等)等管理要求,并建立和落实院内抽查制度。 2.在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医药代表,应当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备案平台备案,并获得公立医疗机构同意,能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3.加强对医药企业及代表的廉洁行为告知,对落实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严肃查处统方等涉及不正当利益输送的行为。 4.对违规医药代表及其医药企业采取约谈、产品采购使用限制、上报主管部门等措施,以及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给予内部处理。5.在医疗机构内进行产品学术推广、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活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参照医药代表管理。 十九、学术会议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为促进学术会议活动有序开展,加强和规范学术会议活动管理制定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内学术会议活动管理。建立健全学术会议活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确保主办承办各类学术会议、讲座、论坛等活动纳入清单管理。 2.履行工作人员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活动的管理流程,在不影响业务工作情况下,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参加学术活动。 3.规范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行为。明确其不得利用职业身份进行与学术无关的活动,交通、食宿等接待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得编造虚假学术活动或借由与企业合作开展学术活动进行违法违规利益输送,不得以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或实行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在学术活动中不得为医药产品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4.严格学术活动费用管理。学术费用报销应提供真实的会议邀请函、发票等证明材料,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保证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科室内部学术活动不得接受外部赞助。 5.加强学术会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术会议活动及时记录上报主管部门,并建立内部预警制度。 二十、科研合作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为规范与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科研合作管理而建立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科研合作应纳入本机构统一管理。明确科研合作工作规则,加强合作信息的机构内公示,严格合作协议的审批签订。协议应约定双方权责、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风险防范、权益分配等事项。 2.强化科研合作过程管理。严格合作协议履行,合作成果应按照协议内容进行验收,确保合作真实有效,不得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非相关成果进行充抵。 3.科研合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编制虚假合作内容,或以科研合作名义谋取资源和不正当利益输送。 4.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通过事前审查、事中抽检、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强科研合作监督和检查,确保科研合作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025.09.16
  • 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蔡奇主持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并讲话 李希出席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要持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进一步下大气力把党建设好,打造一支党性纯洁的队伍、纪律严明的队伍,使我们党始终不负人民,团结带领人民顺利完成所肩负的历史使命。   习近平指出,这次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坚持学查改一体推进,坚持从上到下一贯到底,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坚持务实精准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扎实,取得明显成效。   习近平强调,“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必须以打攻坚战、持久战的决心和恒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以优良作风凝心聚力、真抓实干,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要增强作风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突出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的教育引导。要建立健全经常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制,动真格整改整治,持续释放一抓到底、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要强化监督执纪,抓实党组织日常监督,有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顶风违纪的速查严处。要落实作风建设政治责任,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以铁规矩锻造好作风,推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为民造福。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9日召开会议,传达习近平重要指示,总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研究部署巩固拓展学习教育成果、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蔡奇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希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就作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进一步深刻阐明制定和实施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肯定学习教育成效,对巩固拓展学习教育成果、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全党适应新时代新征程形势任务加强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意义。对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全党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会议指出,这次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组织扛牢政治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响应、认真参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热情支持,在一体推进学查改、动真碰硬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和补齐作风建设制度短板、强化制度执行力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达到预期目的。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更高政治站位深化对作风建设的认识,牢固树立经常抓、深入抓、持久抓的思想观念。要以多种方式强化作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加强理论武装,筑牢思想堤坝,自觉养成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好习惯。要持续纠治作风顽疾,健全经常性发现和解决作风问题机制,提高监督穿透力和有效性,对需要长期根治的问题盯住不放、寸步不让。要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铲除“四风”问题土壤。要完善作风建设制度机制,狠抓制度执行,切实把制度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坚持以上率下,强化严管严治,层层传导压力,推动作风建设各项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石泰峰、李书磊、穆虹出席会议。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参加会议。

    2025.09.01
  • 行风教育│学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从业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  护士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六章  药师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  医技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其他规范   第四十四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五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监督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8.13
  • 政策解读|《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政策解读 中国医师协会 加强新时代职业道德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全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健康与权益,影响着卫生行业的公信力、社会文明程度乃至国家治理效能。新时代,随着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医学技术快速革新、公众健康需求不断变化,医务人员的医德内涵被赋予了更丰富的时代特质,对其职业伦理的要求也呈现出向全生命周期的医疗服务、向技术与人文的融合、向医患共同决策的模式转变、向社会共治的角色转变、向高线引领的标准提升的趋势。新征程上,推动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道德行为,弘扬崇高职业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医务人员明大德、遵医德、守公德、严私德。 一、明大德,守初心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是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要求。爱国守法是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序良俗与法律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秩序。尊重公序良俗是要求医务人员遵守法律,践行道德准则,积极参与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建设与实践,成为遵纪守法和社会道德的榜样。 “我们内心有强烈影响着外在行为的价值观;我们的自然倾向是让自己的行为与心灵深处的价值观保持一致;我们能利用我们标识清晰的价值观的威力来增加自己的效能;当我们的行为遵从了自己的价值观的时候,我们会感受到内心的平和。”这是价值观的四个规律。将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的卫生健康事业之中,不仅增加了自我效能,而且充满个人幸福感! 二、遵医德,护健康 从希波克拉底誓言到大医精诚的传统医德,均以患者利益至上为根本准则。医务人员崇高精神的本质是救死扶伤,核心是对生命的敬畏与守护。医患关系的本质是生命相托,医务人员有大爱才能构建起医患信任。 “健康中国”要求卫生与健康工作重心是“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新时代,医务人员的使命也在不断拓展,从预防疾病到促进健康,医务人员不仅要关注患者的身体,更要关注其心理健康,帮助建立良好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医务人员以“淡泊”之心放下功利计较,方能以明志之坚定勇担生命之重;在宁静中沉淀对生命的敬畏,方能以大爱之姿托举起患者的希望,在守护生命的征程中抵达致远的境界。 三、守公德,勇担当 医务人员的职业属性天然与公众利益紧密相连,勇担符合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既是医学伦理的核心要求,也是现代医疗体系的必然期待。医学是利他性的职业,公众对医务人员的信任不仅基于个体诊疗能力,更源于其对群体健康的守护承诺。 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遵循医学伦理原则、科学规范和技术标准,根据实际需要为患者提供个性化、良好的医疗服务,不仅是保障患者权益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措施。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循医学科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确保医疗行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保持学习,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和理念,以适应新的医疗需求;通过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确保能够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四、严私德,守底线 医务人员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仅对个人品质的塑造起到积极影响,也对整个卫生行业形象及声誉的维护起到正面作用。廉洁自律不是否定医务人员的合理报酬,而是要求报酬获取途径必须符合职业伦理、法律规范与患者福祉。医务人员应与医药企业保持正当关系,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为患者提供有效适宜的医疗保健服务。以“治病救人”为唯一价值坐标,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竞争力,方能在与药企的交往中保持独立人格,真正实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职业境界。这既是对“大医精诚”传统的传承,亦是现代医疗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学术的终极目标是追求真理,而真理的存续必须以“诚”为基础。技术加速变革、学术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坚守诚信不仅是学者的个人操守,更是对科学精神和社会责任的承诺。医务人员应当在学术科研中诚实守信,坚守学术良知,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剽窃、伪造、篡改、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唯有以诚信为基,医学研究才能真正成为照亮人类文明的明灯。 医德兴,则医风正,则民心安。医务人员唯有以德铸魂、以技立身,才能在医学技术狂飙突进的新时代,守住医乃仁术的本真,引导整个医疗行业弘扬新风正气,以优良行风带民风、促社风,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注入强大道德力量。

    2025.08.06
  • 关注|四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军队有关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组织制定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以下简称《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下同)、军队各级卫生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下同)要高度重视《准则》落实工作,切实承担起落实《准则》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机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具体办法,确保针对性强、操作性好,务求实效。 二、扎实开展学习贯彻 《准则》适用于全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管理人员、科研教学人员、工勤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做好《准则》的学习培训,加强对新入职人员、在职人员、进修人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和临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教育引导,做到全部覆盖、全员知晓。同时,将《准则》培训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经常性对医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 三、严肃查处失德行为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畅通反馈渠道、及时处置问题。要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完善落实《准则》的机构内制度规范,及时发现处理违反《准则》要求的行为。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对群众反映的违反《准则》的有关问题线索,要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对违反《准则》的医务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强化刚性约束要求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各级卫生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准则》有关情况作为医院评审、医院巡查等重要内容。要将医务人员贯彻执行《准则》情况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严重违反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附件: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25年7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  广大医务工作者是人民健康的守护者,是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新时代新征程对医务人员提出新的更高职业操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道德行为,弘扬崇高职业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医务人员明大德、遵医德、守公德、严私德,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的卫生健康事业之中,切实担负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人民健康的神圣使命。 二、爱国遵纪守法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恪守宪法原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尊重公序良俗,依法履行医务人员职责,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弘扬崇高精神 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践行大医精诚、仁心仁术的传统医德医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加强人文关怀,时刻尊重、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对待患者,不分年龄、性别、地域、民族、国籍、经济情况,都应一视同仁,尽职尽责救治患者。 四、主动担当作为 听从号令、不惧艰险,勇担符合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尽职尽责完成指令性医疗任务。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性活动。规范开展与岗位、专业领域相适应的科学、准确的公众健康教育。 五、爱岗敬业钻研 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专业理念和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六、恪守伦理规范 遵守医学伦理要求,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为患者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七、坚持作风正派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自觉维护行业形象。认真履行医务人员职责,践行医疗服务承诺,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用医疗资源。 八、共建和谐关系 不断提高人文素养,加强与患者沟通,维护良好诊疗秩序,维护医患信任关系,共建和谐医患关系。密切同行同事间协同合作,互学互尊,健康和善,包容理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维护正常良好的师生关系。 九、坚守诚信原则 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坚持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和规范收费。坚守学术良知,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言行一致,对个人言行负责。 十、践行廉洁自律 筑牢思想防线,坚守廉洁底线,弘扬清风正气。净化“朋友圈”“社交圈”,不搞团团伙伙、请托办事、利益输送。主动接受监督。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健康微湖南    

    2025.08.05
  • 清廉医院建设|一图读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医德医风知识讲堂 来源:工医先锋学习平台    

    2025.08.01
  • 动画 | 医疗机构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学起来

    已关注 关注 重播 分享 赞 关闭 观看更多 更多               退出全屏   视频加载失败,请刷新页面再试 刷新       <div data-v-db5bdc2b="" class="fullscreen-screenshot__layer" style="z-index: -1; background-image: url(""); display: none;"> 视频详情 点击观看视频 建设清廉医院,关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长沙市第四医院始终全力推进清廉医院建设,通过建机制、重改革、造氛围、强监督、全方位打造“医疗服务、医德医风、医患亲清、医风清纯”的清廉医院,持续推进医疗市场秩序规范、就医环境持续向好,以清风正气的健康服务打通联系基层群众的“最后一米”。 为进一步规范全院职工廉洁从医行为,推动党员干部涵养浩然正气,形成良好的院风院貌,医院坚持落实“一季一主题”廉政教育,继2023年第一季度医疗服务专项督查后,第二季度将就“九项准则”进行分层分批培训、考核。 2021年11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等三部门发布了《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的通知》《准则》坚持正面倡导、反面警示并行,是面向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基础性规范文件,是行业道德、执业规范、群众诉求的具体化呈现,体现了“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管行风”的行业管理要求,为广大医务人员划清了基本行为底线。我们一起重温“九项原则” 一、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二、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三、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四、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五、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六、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七、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八、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九、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医非仁爱不可托,非廉洁不可信。长沙市第四医院将以清廉医院建设为契机,以满足群众健康需求为目的,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为人民健康保驾护航,为健康长沙贡献力量。    

    2023.03.31
  • “九不准”升级版虽迟必到!三部门联合印发医疗行业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公众号热搜内容 阅读至文末查看 才不近仙者不可为医,德不近佛者不可为医。自古以来,人们对医生的要求高于常人。11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等三部门发布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以下简称《九项准则》)。在2021年4月2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的《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通知的要点任务分工中,明确由国家卫生健康委牵头,机制成员单位共同推进出台覆盖范围更广、操作性更强的医疗卫生“九不准”升级版,6月底前完成。《九项准则》虽迟必到!     《九项准则》的制订背景   2013年12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以下简称“九不准”),包括:一、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二、不准开单提成;三、不准违规收费;四、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五、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六、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七、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八、不准收受回扣;九、不准收受患者"红包"。同时要求,将执行情况列入医疗卫生机构以及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职称晋升、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九不准“在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指导作用。   为进一步增强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高质量发展,国家卫生健康委会同国家医疗保障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针对当前医疗卫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在“九不准”的基础上,共同制定印发《九项准则》。   《九项准则》的适用范围   《九项准则》适用于医疗机构内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九项准则》的主要内容   一 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   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除就诊医院所在医联体的其他医疗机构,和被纳入医保“双通道”管理的定点零售药店外,严禁安排患者到其他指定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二 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   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三 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   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四 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   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五 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   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六 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   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七 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   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八 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   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九 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   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高度重视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曾出台多部文件   对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的管理,国家一直高度重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加强医疗卫生行业作风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并且也陆续出台了多部文件:   2012年6月 原卫生部、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就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这个行为规范包括十章内容共计60条。明确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2014年年初 原国家卫计委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开展医患双方签署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107号)。同时,还发布了《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参考文本,要求医疗机构应在患者入院24小时内,由经治医师向患者或患方代表提供《医患双方不收和不送“红包”协议书》,并认真解答其疑问。要求医疗机构将医患双方签署的协议书纳入病案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和保存等工作。 2021年4月25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2021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这份通知将打击骗保、整治“红包”和“回扣”作为重点,明确要持续整治收受“红包”等医疗乱象,保持打击“回扣”行为高压态势。同时提出,进一步完善行风管理制度。以现行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为依据,升级完善医疗卫生“九不准”,针对当前行业乱象的突出表现形式,配套对应罚则建议,指导各地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制定贯彻落实“九不准”升级版的具体办法,确保政策层层细化、落地见效。 2021年8月12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关于印发全国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行动计划(2021-2024年)的通知》。主要针对群众反映最强烈的“红包”、回扣等行风问题,从5个方面提出了20项具体措施。     五项细则要求确保《九项准则》的准确落实   一 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明确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领导班子承担落实《九项准则》的主体责任,研究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办法。要结合当地实际,着重细化《九项准则》的各项要求,确保标准清晰、措施可行、惩处得当、针对性强。   二 深入开展学习培训   要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和医保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将《九项准则》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各级各类执业培训教育活动,确保全部覆盖、全体动员、全员知晓。   三 切实加强督查落实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和医保部门要依据《九项准则》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畅通反馈渠道、及时处置问题,结合大型医院巡查、医保检查等工作安排,督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定完善落实《九项准则》的院内规范,及时发现处理违反《九项准则》要求的行为。   四 坚决查处违规行为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切实发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联席机制牵头单位作用,加强与医保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严厉查处违反《九项准则》的行为。对违反《九项准则》的医疗卫生人员,由有关部门视情节,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依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于典型案例,要定期通报。   五 强化刚性约束考核   各地要将医疗机构贯彻执行《九项准则》的情况列入评审评价、医院巡查的重要内容。要将医疗卫生人员贯彻执行《九项准则》情况列入医疗卫生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要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对落实《九项准则》不彻底导致出现严重问题的,除追究当事人责任,还应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法追究卫生健康、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责任。   《九项准则》是“九不准”的升级完善   《九项准则》公布实施后,“九不准”同时废止。《九项准则》是在“九不准”从严治理内核基础上,从内容到形式的升级完善,具体表现为:   一 涵盖“九不准”全部要求。   将“九不准”中“不准将医疗卫生人员个人收入与药品和医学检查收入挂钩”“不准违规收费”归纳入“不实施过度诊疗”;将“不准开单提成”“不准为商业目的统方”“不准参与推销活动和违规发布医疗广告”“不准违规私自采购使用医药产品”归纳入“不接受商业提成”。将“九不准”中“不准收受患者‘红包’,不准收受回扣,不准违规接受社会捐助”等,《九项准则》全盘采纳、作出强调,并对适用的范围做了明确。   二 补充扩展内容。   对新问题新情况和老问题新表现做了相应的补充性禁令。增加了“不实施过度诊疗”“不参与欺诈骗保”“不牟利转介患者”等新内容;以及对推荐院外购药、推销非医疗商品、互联网医疗等“老问题”的新表现,在《九项准则》中以“不准接受商业提成”做了全面要求,最大限度覆盖可能产生的各类提成。   三 明确相应惩处措施。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党纪党规、部门规章,增加了违反《九项准则》的处罚参考依据。对于有关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违反《九项准则》行为多发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其他严重后果的医疗机构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四 规定具体实施途径。   以学习培训、督查落实、查办通报、约束考核为手段,四措并举地开展《九项准则》的落地执行,确保政策要求落实落细。     《九项准则》是面向医疗机构内全体工作人员的廉洁从业基础性规范文件,是行业道德、执业规范、群众诉求的具体化呈现。严格实施路径,规范职业行为,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保障医疗卫生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医政医管局官网,医学界智库等,筑医台资讯整理。    

    2022.02.09

扫一扫,手机端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