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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卫医急函〔2026〕1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厅(局、教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审计厅(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厅、委)、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药监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财政局、商务局、审计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疾控局、药监局: 现将《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卫生健康委          教育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商务部 审计署            国务院国资委 国家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国家药监局 2026年5月2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 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要点   2026年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续深化医药领域腐败问题和不正之风集中整治,一体推进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以严的纪律、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健全长效机制,堵塞制度漏洞,规范行业秩序,防范重大风险,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为实现“十五五”卫生健康事业良好开局起步提供保障。 一、坚持党建引领行风 系统加强党对纠风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完善公立医院基层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强化社会组织及分支机构党组织建设,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优良行风建设走深走实。 二、强化医德医风建设 将医德医风要求贯穿医务人员职业生涯始终,推动医学规划教材改版提升,丰富医学人文、医患沟通、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等内容,增加相关内容在医务人员资格类考试和继续医学教育中比重。健全医德医风考评激励机制,重视教育及考评结果在职业发展关键节点应用。 三、加强正向宣传引导 加大先进典型宣传力度,营造见贤思齐、向上向善的氛围。积极引导多平台行业正能量建设,发挥政策宣传、服务群众作用。强化责任意识,及时客观有序公布行业热点事件调查进展、结论和处理结果,及时真诚回应社会关切。 四、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加强行业机构运行风险监测预警,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工作提示部署,对照开展查究整改。学习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涉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确保各方依法依规解决矛盾纠纷。依法查处“暴力伤医”“网络医闹”等案事件,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医疗服务正常秩序。 五、严守医疗数据安全 强化医疗数据全流程监管,完善数据使用审查与追溯机制,规范行业数据安全管理,严禁泄露、倒卖及非授权使用,坚决遏制数据牟利,切实保障患者隐私与个人信息安全。重点治理借助第三方以科研名义变相实施“带金销售”等不法行为,保障行业健康发展。 六、纠治失德失范行为 严格落实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高等学校直属附属医院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等规范要求,着力改进服务态度,重点整治在执业活动中违背职业伦理、违反职业道德、忽视医疗质量安全、违规多点执业或外出会诊,以及借参加学术活动接受非法利益输送等问题。 七、规范行业购销秩序 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推进药品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扩大品种覆盖面,研究推进医保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同步加强药品耗材价格治理,挤压药品耗材虚高价格水分。查处医药流通领域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相互串通操纵药品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快解决医疗机构拖欠药品流通企业货款问题。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重点监管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设备等领域,重点整治采购人“关键少数”违规干预、拆分项目规避公开招标、量身定标、“明招暗定”等违规问题,依法打击应标方租借证照、虚假交易、商业贿赂等违规行为,推动治理医疗设备等政府采购异常低价问题。 八、整治涉税违法行为 开展联合调查和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医疗器械领域“篡改套打”、虚开增值税发票、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等涉税违法犯罪,对接受虚假开具发票的机构进行追踪,严肃处理违法违规问题。强化发票全链条风险防控,加强医疗器械购销领域信用评价。 九、维护医保基金安全 持续深入开展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医保基金合理使用专项行动,优化医疗服务供给,规范诊疗和收费行为,持续强化行业监管。深化医保基金管理突出问题整治,严查严打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行为,深化大数据监管,构建完善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智能监管体系,推进监管关口前移,推动以查促治、深度治理。 十、整治行业不法乱象 加强医疗监督跨部门执法联动,治理不具备相关资质开展服务、违规开展“轻医美速成班”、虚假商业营销等医美行业乱象;整治代孕、胎儿性别鉴定、开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等乱象;巩固拓展卫生健康系统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成果,坚决防止问题反弹;治理业务主管社会组织借助资质出借、办刊办会、委托业务、捐赠合作等牟取不当利益的问题;针对医务人员违规发布广告、借助各类平台违规引流,以及在互联网健康科普中的负面行为与乱象,进一步加大整治与规范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借保健养生名义非法开展中医诊疗行为。 十一、积极推进系统治理 巩固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治理成效。切实执行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加强实验室全过程管理,持续开展医德医风、医院巡查、异常住院费用病例核查等专项工作,切实斩断由风及腐的利益链,构筑纠风治腐的工作链。  

    2026.06.26
  •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

    (2005年4月30日卫生部令第42号公布 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26年6月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5号)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之间医师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方便群众就医,保护患者、医师、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主执业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 医师未经主执业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第三条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根据患者的病情需要或者患者要求等原因,需要邀请其他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时,经治科室应当向患者说明会诊、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同意后,报本机构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当患者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应征得其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同意。 第五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以下称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拟邀请其他医疗机构(以下称会诊医疗机构)的医师会诊,需向会诊医疗机构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应当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情况,并加盖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公章。 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提出会诊邀请: (一)除紧急救治外,会诊邀请超出本机构诊疗科目或者本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本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不能为会诊提供必要的医疗安全保障的; (三)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会诊医疗机构接到会诊邀请后,在不影响本机构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医务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安排医师外出会诊。会诊影响本机构正常业务工作但存在特殊需要的情况下,应当经会诊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得派出医师外出会诊: (一)会诊邀请超出本机构诊疗科目或者本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的; (二)会诊邀请超出被邀请医师执业范围的; (三)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医疗救治条件的; (四)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会诊医疗机构不能派出会诊医师时,应当及时告知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 第十条 医师接受会诊任务后,应当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第十一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规范、常规。 第十二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转往其他具备收治条件的医疗机构诊治。 第十三条 会诊结束后,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应当将会诊情况通报会诊医疗机构。医师应当在返回本机构二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和医务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由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会诊中涉及的会诊费用按照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执行。差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结算,不得重复收费。属医疗机构根据诊疗需要邀请的,差旅费由医疗机构承担;属患者主动要求邀请的,差旅费由患者承担,收费方应向患者提供正式收费票据。会诊中涉及的治疗、手术等收费标准可在当地规定的基础上酌情加收,加收幅度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 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十六条 会诊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师外出会诊费用分配制度,按照制度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并依法纳税。会诊医师享有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且应当体现其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医师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完成会诊任务的,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高会诊医师的报酬标准。 第十七条 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财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并将医师外出会诊情况与其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的,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处理。 第二十条 医师违反第二条、第七条规定擅自外出会诊或者在会诊中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主执业机构记入医师年度考核、定期考核档案。外出会诊中有索要、非法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六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疏于对本机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以及邀请发起方医疗机构对医师会诊管理混乱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承担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遣等指令性任务,到其他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不适用本规定。医师多点执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06.26
  • 筑牢卫生健康行业强大精神内核——论贯彻落实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部署要求(七)

    医疗卫生工作事关群众生命健康,如临如履做好各项工作,是擦亮职业“金名片”的必然要求。日前召开的2026年全国卫生健康工作会议强调,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切实加强舆论宣传引导,深入排查化解风险隐患。全系统要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筑牢卫生健康行业强大精神内核,更加注重统筹发展和安全,为实现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思想保证、强大精神力量和有利文化条件。  坚持党建引领,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各方面全过程。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政绩观,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落实意识形态领域工作责任制,全面落实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发挥基层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完善公立医院基层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制度,以高质量党建引领优良行风建设走深走实。  坚持立德树人,着力培养德艺双馨的高素质人才队伍。弘扬抗击“非典”精神、伟大抗疫精神、崇高职业精神,开展山东张军桥烈士、贵州村医柏华丽等先进事迹宣传,塑造见贤思齐、向上向善的氛围。立德树人是医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推动医学规划教材改版提升,增加医学人文与医患沟通交流、卫生健康法律法规、医学史、医学家重大发现故事等内容,体现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的编写视角和特点。相关内容要体现到医师资格考试、住培结业考核、护士资格考试和继续医学教育中。  坚持严管厚爱,履行好行业监管责任。持续开展医德医风、法治宣传教育、医院巡查、异常住院费用病例核查、质量安全、实验室质量“三查”等工作,将患者隐私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医疗数据安全纳入年度纠风重点。健全网络舆情预防处置机制。遵循依法合规、科学规范、清晰准确原则进行门诊设置,维护医疗服务的专业性、规范性。  坚持守牢安全底线,进一步增强发展韧性。加强医院经济运行风险监测预警,推动建立跨部门长效推进机制,有序化解公立医院债务。坚决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优化急救网点建设,加强各级紧急医学救援队伍实战能力培训演练。学习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涉医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加大对“暴力伤医”“网络医闹”等事件的打击力度,维护医护人员合法权益和医疗服务正常秩序。  “十五五”开局之年,要坚持把增进人民健康福祉作为根本价值取向,下大力气持续整改短板弱项,提升“硬实力”,练就“硬本领”,确保政治方向没有偏差、实际行动没有温差、工作成效没有落差。   (来源:健康报 2026年1月21日)

    2026.05.06
  • 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

    国卫办医政函〔2025〕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 近年来,公众对健康知识的需求日益增强,互联网已成为公众获取健康科普信息的重要途径,但个别医务人员以健康科普名义“带货”“打广告”、违规泄露医疗信息,违背了健康科普初衷、损害了医疗行业形象。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组织制定了《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结合实际开展工作。同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下同)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医务人员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是提升全民健康素养的重要举措,要鼓励支持医务人员规范开展线上、线下健康科普,采取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多种形式,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和知识普及。 二、医疗机构要压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互联网健康科普账号备案制度。医务人员(含进修培训学习人员)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在各类网络平台开设的互联网账号,应向所在医疗机构报告。医疗机构要建立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要全面加强对医务人员法律法规、健康科普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强化医务人员遵规守纪意识,确保健康科普形式规范、内容科学准确。要加强对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行为的日常监测,建立账号内容常态化抽检制度。发现负面行为时,应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给予相关人员相应处理,及时纠错或删除相关内容,情节严重的立即责成相关负责人暂停账号运营。涉嫌违法违规情形,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强化监管责任,及时发现和反馈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情况。接受监督举报,出现负面舆情时,指导医疗机构立即核实处置。发现非医务人员冒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并开展违法违规宣传等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加强案例警示教育,定期总结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健康科普乱象处置典型案例并进行通报,督促提醒各医疗机构举一反三,强化日常管理和自查自纠。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综合司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10月31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   一、不得发布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相违背,损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损害卫生健康行业形象的内容。 二、不得以健康科普形式违法违规发布各类广告、导流导诊,或通过直播带货等形式推销和销售医药产品、养生课程、保健食品等牟利。 三、不得泄露患者个人信息,或未经患者授权同意,展示可识别个人身份的影像、图片或文字。 四、不得宣传推广与岗位不匹配、超出本人专业领域的内容。 五、不得发布未经科学验证、虚假错误内容,不得断章取义曲解专业指南、行业标准等,误导公众对科学知识的理解。 六、不得夸大病情和疾病治疗效果,不得以“神医”“神药”名义进行宣传,不得通过虚构病例、杜撰故事等手段误导公众,特别是在涉及高风险诊疗技术、尚处于研究阶段的诊疗手段等方面。 七、不得滥用人工智能技术,发布未经核准真实性、科学性,或未添加显著人工智能生成合成标识的健康科普内容。 八、不得发布违背伦理道德和公序良俗、违反医德医风的内容,不得在健康科普中出现低俗、“擦边”、哗众取宠、话题炒作等不良内容吸引流量。 九、未向医疗机构报告,不得以该医疗机构及其职能部门名义或个人职务身份(含存在可推断单位及身份的相关标识及提示内容)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十、不得在离职后沿用原单位和职务信息开展互联网健康科普。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医务人员互联网健康科普负面行为清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6.03.17
  • 行风教育│全国公立医疗机构行风管理核心制度20条(2024版)

    一、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院党委等院级党组织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院要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把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等党建要求写入医院章程并执行。 2.建立健全医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由党委会决策,涉及行政业务工作的,先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建立和落实党委书记、院长定期和及时沟通制度。 3.公立医院党委应支持纪检机构履行监督责任。 4.强化党支部参与科室业务发展、人才引进、薪酬分配、职称晋升、评优评先、药品耗材等物资采购使用等重要事项决策。 二、“三重一大”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应明确“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原则、范围、程序和规则,以及督办执行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凡“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党的方针政策和党的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合规管理与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核,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履行集体决策程序。 3.对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职工意见建议。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决策前需向专家咨询或进行论证。 4.公立医疗机构应完善“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监督机制,应定期对“一把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以及廉政风险问题进行监督检查。 5.公立医疗机构的科室应参照建立重要事项集体决策机制,包括成员构成、决策范围及内容、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决策过程有完整记录。 三、利益冲突回避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为防止公共利益与本机构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益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而设立的回避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应当公平、公正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及其利益相关单位或人员谋利。对可能影响公正履职的行为,应主动申请回避,防止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对涉及违规违纪违法的行为,予以严肃处理。 2.工作人员在履职时,如与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或本人认为存在的,包括讨论研究的干部任免、职称晋升及人员考录、考核、奖惩等重要事项,药品、医疗器械、基建项目、信息化建设项目招投标采购等,应当主动回避,及时说明情况,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3.发现存在应回避而未回避的行为,应及时采取强制回避措施。强制回避可采取暂停工作人员履行现职务,或制止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行为。 4.公立医疗机构领导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在本公立医疗机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也不得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的行为。 5.公立医疗机构中临床医技科室负责人员和其他从事管理的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开办、入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不得在本医疗机构进行营利性活动。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定、在本机构进行的营利性活动,应向本机构纪检部门备案;纪检部门对反映上述营利性活动中存在非法利益输送等问题,应及时核查。 工作人员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本机构从事药品、医疗器械销售等营利性活动的,要在 15 个工作日内主动向本机构有关部门进行报备。有关部门要对报备事项进行研判,对存在利益冲突的行为应视情况干预处理。 四、关键岗位轮岗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对存在重大廉政风险的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实行定期轮岗的制度。关键岗位指涉及人、财、物等业务处置权或决定权的岗位,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党务、行政、人事、财务、基建、后勤、信息等岗位,以及其他存在较大廉洁风险的岗位。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应制定关键岗位的轮岗制度。涉及关键岗位的部门应当制定轮岗制度的实施细则,明确本部门的关键岗位,制定轮岗计划。 2.轮岗工作纳入“三重一大”事项管理,确保关键岗位轮岗制度落实落地。 3.涉及关键岗位部门的负责人应定期轮岗。在同一职位的连续任职时间,原则上不超过 2 届或最长不超过 10 年(每届年数按照各机构实际执行)。 4.涉及关键岗位部门的一般工作人员,应根据岗位风险程度明确在岗位上的最长工作年限,达到年限的原则上要轮岗。 5.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公立医疗机构应当采取专项审计、调整分工等控制措施。 五、关键岗位权力清单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清单化管理规范关键岗位权力运行的制度。关键岗位权力是指公立医疗机构在管理工作中产生的决策权、审批权、给付权、建议权等存在较高廉政风险的岗位权力。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梳理管理工作中的关键岗位权力清单,明确权力的主体,并列出权力运行流程图,梳理廉政风险点,制定对应的防范措施。 2.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关键岗位权力清单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动态调整和完善关键岗位权力清单。 3.强化关键岗位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日常监测、及时预警。 4.除涉及法律或有规定必须保密的事项之外,关键岗位的权力清单和权力运行流程图应在一定范围内公开,确保各项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六、信息内部公开制度 (一)定义 指除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公共安全、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为保障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根据政策依据对内公开信息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行政职能部门是机构内信息公开的主体,相关内设机构要对机构内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明确机构内信息公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三重一大”事项;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主要情况及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管理和评价情况;岗位设置、岗位评聘、薪酬体系等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方面;药品、耗材、设备等招标采购情况;重点监控药品使用情况;领导班子廉洁自律情况;出国培训、考察等其他政策依据需要公开的情况;监督举报方式等。 3.机构内信息公开的主要载体,包括但不限于职工代表大会、专家和专业委员会及各类会议、机构内办公系统等媒介。 4.机构内信息公开应当注意信息安全,对患者隐私、群体数据等敏感内容应注意保护。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对不宜向社会公开的内容,应予以保密。 七、行风情况分析研判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对发现、掌握的行风方面情况或苗头性的风险问题,进行专题分析或研究防范举措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领导班子应履行“一岗双责 ,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行风情况分析会,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等参加。 2.领导班子成员会前应通过座谈、调研等形式,收集分管范围内的行风建设信息。 3.领导班子成员会上对存在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进行汇总分析,提出具体改进措施。 4.应分析和研判行风问题投诉情况,强化部门职责,落实问题整改。 八、行风教育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为促进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廉洁自律意识,开展行风教育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每年应当制定行风教育计划,明确教育内容和形式。 2.行风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职业精神、正面典型和警示案例等教育,并不断创新形式内容,提高教育效果。 3.每季度至少安排一次行风教育学习,公立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至少牵头开展一次行风教育活动。 4.组织安排关键岗位工作人员进行重点教育,常态化开展行风教育和谈心谈话。 九、医德考评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质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德考评工作每年开展一次,考评结果应记入医务人员医德档案。 2.制定科学、全面、客观的考评指标,坚持定性考评与量化考核相结合,医德考评内容应量表化、维度化,包括但不限于执业行为、服务质量、患者满意度、落实“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等情况。 3.医德考评结果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 考评结果为优秀或良好的,年度考核方有资格评选优秀;考评结果为较差的,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试用期内或在机构内实际工作时间未满一个周期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不确定等次。 4.考评结果应在本单位内进行公示,并与医务人员的晋职晋级、岗位聘用、评优评先、绩效工资、定期考核等挂钩,对违规违法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处理。 十、大额采购监管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对大额采购业务实施内部监督管理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大额采购工作实行“谁采购、谁负责 ,公立医疗机构对本机构采购管理承担主体责任,主要负责同志负总责,是第一责任人。 2.公立医疗机构应依法采购,严格落实国家药品和医用耗材采购政策,按要求通过省级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部所需的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和高值医用耗材,切实承担网采主体责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严格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和预算管理,严格招标文件制定,严格专家论证,严格执行集中采购规定,严格政府采购信息公开。 3.公立医疗机构应进一步建立完善本机构采购管理制度体系,严格加强内控管理,明确职责划分与归口管理,确定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管控环节和控制措施,建立政府采购需求审查机制,形成权责清晰、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采购内控体系。 4.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监督检查。实行日常监督和专项检查相结合的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其中采购需求确定、采购文件制定、是否设立排他性和指向性技术参数指标、是否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准入条件、专家论证情况、采购活动组织情况等是重点监管内容。 5.政府采购限额标准以下、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大额采购项目,应参照政府采购流程,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采购。 十一、内部重大经济活动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规范重大经济活动,有效防范风险,建立的内部制约管理制度。重大经济活动是指对公立医疗机构长远发展和职工切身利益、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资金流量有较大影响的活动。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应将对外投资、合作办医、大型基建等事项列为重大经济活动,在启动前向办医主体报备,合作办医应同步向主管卫生健康部门报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2.重大经济活动应当实行权限管理、分级负责,明确相关岗位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分离,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业务组织形式和职责分工模式。 3.重大经济活动应坚持民主公开和集体决策的原则,通过前期调研、确定议题、充分讨论、民主决策等程序作出决定,并对执行进度、财务管理、执行效果等适时公开。 4.对重大经济活动实行专项管理,对重点领域、重要事项和关键岗位制定风险管控措施,实行事前预防、事中监督、事后评估,并视情况进行财会监督、专项审计。 5.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公立医疗机构经济活动的调整和自身条件变化,适时修订重大经济活动管理制度,调整内部控制的关键点和措施。 十二、专业技术人员权责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规范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行为,防止利用工作便利、借机谋取私利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规章制度,防止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其专业技术影响及工作便利,在挂号、床位安排、药品耗材和设备遴选及使用、评审评价等方面,为其利益相关人员提供有可能影响公平性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 2.公立医疗机构应规范专业技术人员利用其所在医疗机构、职务、职称以及影响力进行相关产品宣传。 3.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内部监督管理和奖惩规定,强化依法执业和执业自查。 十三、药品耗材超常预警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为加强药品耗材使用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处置药品耗材使用过程中的风险隐患和异常情况,规范药品耗材的管理使用,防范化解廉政风险而建立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有计划、有重点、连续性地对药品耗材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建立超常预警数据值。 2.科学分析预警监测结果,对超常情况及时处置,并建立处置台账。根据工作实际,延长或扩大异动药品耗材及其使用科室、工作人员的监测时间和范围。 3.加强结果运用,在保证患者需求和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对持续违规的药品耗材予以限量采购或停用等措施,对科室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给予相应处理。严禁将医保药品耗材转嫁为患者自费外配。 4.公立医疗机构要创造条件建立论证、采购、各级库存、财务支付、医疗费用结算、企业回款等全链条的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信息系统,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理。 十四、外配处方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为合理保障临床需求,规范临床用药行为,切实保障患者权益,防范机构内工作人员借助机构外配处方进行利益输送而建立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将外配处方纳入统一药事管理,对外配处方药物及具备开具资质的医师进行管理。 2.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制度和程序,同时兼顾医保政策等因素,对外配处方药物进行动态管理。 3.对外购药物建立书面告知制度,明确告知事项,并完善相应病历记录。明确外配处方不得指定购买渠道,原则上按通用名开具外配处方等要求。 4.应将外配处方纳入处方点评等监管范围。建立外配处方点评结果的机构内定期通报制度,以及医师外配处方行为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制度。 5.严禁推荐患者外配本医疗机构应当且能够提供的药品耗材。 十五、外送样本检测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根据临床诊疗需要,将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样本检测项目,外送至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检测,为规范其管理而建立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外送样本检测项目应经公立医疗机构内部论证。公立医疗机构需对项目开展及外送的必要性、合理性等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经医疗机构议事决策会议研究批准。 2.合作医疗机构的遴选应纳入公立医疗机构采购制度统一管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检测样本的采集、运输、报告审核、权益分配、生物安全防范等双方权责,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公立医疗机构应落实外送样本检测的主体责任。建立外送样本检测的质量管理相关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并根据实际对外送样本检测项目进行动态管理。 4.外送样本检测项目应严格执行当地医保物价有关规定,公立医疗机构应当规范收取检测费用,严禁以串换、套收医保项目等方式违规收费。 5.公立医疗机构应切实防范本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与合作检测机构之间的利益输送行为,严禁有偿介绍推广检测样本外送到指定机构开展检测项目。 十六、药品耗材使用点评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诊疗指南、技术规范,对药品耗材临床使用的适宜性及诊疗行为的规范性进行评价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系统化、标准化和持续改进的处方、耗材点评机制。 2.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公布点评结果,登记并通报不合理使用情况,及时予以干预。对超常预警、重点药品耗材加大点评力度,进行重点干预。 3.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将药品耗材的遴选和动态调整机制与点评制度有效结合,以准入、限量、淘汰等措施增强点评结果的运用。 4.对部分高额异常住院费用病例的药品耗材,进行专项点评,对诊疗行为、收费环节、报销标准等进行核查。 十七、转介患者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为防止出现医疗安全问题或工作人员谋取私利,规范转介患者到其他医疗机构就诊而建立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医务人员应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不得欺瞒患者,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其他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或检验检查。 2.公立医疗机构应建立因诊疗能力或设备条件限制不能解决的疑难病例转诊规章制度,需转至营利性医疗机构诊治的患者,须履行知情同意程序并做登记。3.医保患者转院或转外地诊治应按医保部门、医疗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十八、医药代表院内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为规范管理医药代表在本机构内开展相关工作而建立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建立透明的管理制度。明确医药代表与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开展学术推广工作的规则、内容和登记程序(含拜访时间、科室、医务人员姓名、事由等)等管理要求,并建立和落实院内抽查制度。 2.在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医药代表,应当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备案平台备案,并获得公立医疗机构同意,能提供相关佐证资料。 3.加强对医药企业及代表的廉洁行为告知,对落实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严肃查处统方等涉及不正当利益输送的行为。 4.对违规医药代表及其医药企业采取约谈、产品采购使用限制、上报主管部门等措施,以及对违反管理制度的公立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给予内部处理。5.在医疗机构内进行产品学术推广、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活动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相关人员参照医药代表管理。 十九、学术会议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为促进学术会议活动有序开展,加强和规范学术会议活动管理制定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内学术会议活动管理。建立健全学术会议活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归口管理部门,确保主办承办各类学术会议、讲座、论坛等活动纳入清单管理。 2.履行工作人员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完善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术会议活动的管理流程,在不影响业务工作情况下,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人员参加学术活动。 3.规范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术活动行为。明确其不得利用职业身份进行与学术无关的活动,交通、食宿等接待应当符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差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不得编造虚假学术活动或借由与企业合作开展学术活动进行违法违规利益输送,不得以取酬明显超过本行业学协会推荐或实行的讲课取酬标准等方式接受利益输送,在学术活动中不得为医药产品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4.严格学术活动费用管理。学术费用报销应提供真实的会议邀请函、发票等证明材料,符合相关规定标准和程序,保证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和透明度。科室内部学术活动不得接受外部赞助。 5.加强学术会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术会议活动及时记录上报主管部门,并建立内部预警制度。 二十、科研合作管理制度 (一)定义 指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科学研究过程中,为规范与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科研合作管理而建立的制度。 (二)基本要求 1.科研合作应纳入本机构统一管理。明确科研合作工作规则,加强合作信息的机构内公示,严格合作协议的审批签订。协议应约定双方权责、任务分工、资金投入和使用、知识产权归属、风险防范、权益分配等事项。 2.强化科研合作过程管理。严格合作协议履行,合作成果应按照协议内容进行验收,确保合作真实有效,不得以项目实施周期外或非相关成果进行充抵。 3.科研合作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编制虚假合作内容,或以科研合作名义谋取资源和不正当利益输送。 4.建立完善内部监督机制。通过事前审查、事中抽检、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强科研合作监督和检查,确保科研合作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2025.09.16
  • 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习近平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 蔡奇主持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并讲话 李希出席并讲话   新华社北京8月29日电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党的作风就是党的形象,关系人心向背,关系党的生死存亡。要持续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贯彻落实,进一步下大气力把党建设好,打造一支党性纯洁的队伍、纪律严明的队伍,使我们党始终不负人民,团结带领人民顺利完成所肩负的历史使命。   习近平指出,这次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坚持学查改一体推进,坚持从上到下一贯到底,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坚持务实精准组织实施,工作开展扎实,取得明显成效。   习近平强调,“四风”问题具有顽固性、反复性,必须以打攻坚战、持久战的决心和恒心,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以优良作风凝心聚力、真抓实干,不断开创事业发展新局面。要增强作风教育针对性实效性,突出新提拔干部、年轻干部、关键岗位干部的教育引导。要建立健全经常性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机制,动真格整改整治,持续释放一抓到底、一严到底的强烈信号。要强化监督执纪,抓实党组织日常监督,有效发挥群众监督作用,对顶风违纪的速查严处。要落实作风建设政治责任,严负其责、严管所辖,以铁规矩锻造好作风,推动党员干部干事创业、担当作为、为民造福。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29日召开会议,传达习近平重要指示,总结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研究部署巩固拓展学习教育成果、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工作。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组长蔡奇主持会议并讲话,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希出席会议并讲话。   会议强调,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就作风建设作出重要指示,进一步深刻阐明制定和实施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党的作风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充分肯定学习教育成效,对巩固拓展学习教育成果、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推进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提出明确要求,对于全党适应新时代新征程形势任务加强作风建设、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具有重大意义。对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全党要认真学习领会、全面贯彻落实。   会议指出,这次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各级党组织扛牢政治责任、精心组织实施,广大党员干部积极响应、认真参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热情支持,在一体推进学查改、动真碰硬解决“四风”突出问题和补齐作风建设制度短板、强化制度执行力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达到预期目的。   会议强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更高政治站位深化对作风建设的认识,牢固树立经常抓、深入抓、持久抓的思想观念。要以多种方式强化作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加强理论武装,筑牢思想堤坝,自觉养成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的好习惯。要持续纠治作风顽疾,健全经常性发现和解决作风问题机制,提高监督穿透力和有效性,对需要长期根治的问题盯住不放、寸步不让。要深入推进风腐同查同治,铲除“四风”问题土壤。要完善作风建设制度机制,狠抓制度执行,切实把制度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要坚持以上率下,强化严管严治,层层传导压力,推动作风建设各项部署和要求落到实处。   石泰峰、李书磊、穆虹出席会议。   中央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等参加会议。

    2025.09.01
  • 行风教育│学习《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第二章  从业规范   第四条 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 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 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 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 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 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 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 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第三章  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 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 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 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 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 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第四章  医师规范   第二十条 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 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 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 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 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 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 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 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第五章  护士规范   第二十八条 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 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 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 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第六章  药师规范   第三十三条 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 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 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 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第七章  医技规范   第三十九条 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 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 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 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 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章  其他规范   第四十四条 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五条 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 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 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 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 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第九章  实施监督   第五十一条 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二条 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8.13
  • 政策解读|《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政策解读 中国医师协会 加强新时代职业道德建设,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全民道德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职业道德建设,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为职业道德建设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 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关系着患者的生命健康与权益,影响着卫生行业的公信力、社会文明程度乃至国家治理效能。新时代,随着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医学技术快速革新、公众健康需求不断变化,医务人员的医德内涵被赋予了更丰富的时代特质,对其职业伦理的要求也呈现出向全生命周期的医疗服务、向技术与人文的融合、向医患共同决策的模式转变、向社会共治的角色转变、向高线引领的标准提升的趋势。新征程上,推动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建设是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道德行为,弘扬崇高职业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医务人员明大德、遵医德、守公德、严私德。 一、明大德,守初心 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是社会公共秩序的基本要求。爱国守法是公序良俗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序良俗与法律相互补充,共同维护着社会秩序。尊重公序良俗是要求医务人员遵守法律,践行道德准则,积极参与法律与社会道德的建设与实践,成为遵纪守法和社会道德的榜样。 “我们内心有强烈影响着外在行为的价值观;我们的自然倾向是让自己的行为与心灵深处的价值观保持一致;我们能利用我们标识清晰的价值观的威力来增加自己的效能;当我们的行为遵从了自己的价值观的时候,我们会感受到内心的平和。”这是价值观的四个规律。将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的卫生健康事业之中,不仅增加了自我效能,而且充满个人幸福感! 二、遵医德,护健康 从希波克拉底誓言到大医精诚的传统医德,均以患者利益至上为根本准则。医务人员崇高精神的本质是救死扶伤,核心是对生命的敬畏与守护。医患关系的本质是生命相托,医务人员有大爱才能构建起医患信任。 “健康中国”要求卫生与健康工作重心是“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新时代,医务人员的使命也在不断拓展,从预防疾病到促进健康,医务人员不仅要关注患者的身体,更要关注其心理健康,帮助建立良好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医务人员以“淡泊”之心放下功利计较,方能以明志之坚定勇担生命之重;在宁静中沉淀对生命的敬畏,方能以大爱之姿托举起患者的希望,在守护生命的征程中抵达致远的境界。 三、守公德,勇担当 医务人员的职业属性天然与公众利益紧密相连,勇担符合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既是医学伦理的核心要求,也是现代医疗体系的必然期待。医学是利他性的职业,公众对医务人员的信任不仅基于个体诊疗能力,更源于其对群体健康的守护承诺。 医务人员在医疗实践中遵循医学伦理原则、科学规范和技术标准,根据实际需要为患者提供个性化、良好的医疗服务,不仅是保障患者权益的主要途径,也是提高医疗服务水平和医疗安全的重要措施。医务人员应严格遵循医学科学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确保医疗行为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要保持学习,及时更新专业知识和理念,以适应新的医疗需求;通过培训、进修、学术交流等方式,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技能,确保能够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四、严私德,守底线 医务人员作风正派、自重自爱,不仅对个人品质的塑造起到积极影响,也对整个卫生行业形象及声誉的维护起到正面作用。廉洁自律不是否定医务人员的合理报酬,而是要求报酬获取途径必须符合职业伦理、法律规范与患者福祉。医务人员应与医药企业保持正当关系,正确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充分利用有限的医疗资源,为患者提供有效适宜的医疗保健服务。以“治病救人”为唯一价值坐标,以“技术创新”为核心竞争力,方能在与药企的交往中保持独立人格,真正实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职业境界。这既是对“大医精诚”传统的传承,亦是现代医疗体系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诚者,物之终始,不诚无物”。学术的终极目标是追求真理,而真理的存续必须以“诚”为基础。技术加速变革、学术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坚守诚信不仅是学者的个人操守,更是对科学精神和社会责任的承诺。医务人员应当在学术科研中诚实守信,坚守学术良知,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剽窃、伪造、篡改、一稿多投、重复发表、不当署名等学术不端行为。唯有以诚信为基,医学研究才能真正成为照亮人类文明的明灯。 医德兴,则医风正,则民心安。医务人员唯有以德铸魂、以技立身,才能在医学技术狂飙突进的新时代,守住医乃仁术的本真,引导整个医疗行业弘扬新风正气,以优良行风带民风、促社风,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注入强大道德力量。

    2025.08.06
  • 关注|四部门印发《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的通知 国卫医政发〔202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疾控局,军队有关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属(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组织制定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以下简称《准则》,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疾控主管部门,下同)、军队各级卫生部门、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含军队医疗卫生机构,下同)要高度重视《准则》落实工作,切实承担起落实《准则》的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本机构实际情况,研究制定贯彻落实具体办法,确保针对性强、操作性好,务求实效。 二、扎实开展学习贯彻 《准则》适用于全体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医疗卫生机构中的管理人员、科研教学人员、工勤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参照执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做好《准则》的学习培训,加强对新入职人员、在职人员、进修人员、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学员和临床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等教育引导,做到全部覆盖、全员知晓。同时,将《准则》培训纳入岗前教育、业务培训、入职晋升前培训等,经常性对医务人员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强化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 三、严肃查处失德行为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畅通反馈渠道、及时处置问题。要指导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完善落实《准则》的机构内制度规范,及时发现处理违反《准则》要求的行为。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开监督举报方式,对群众反映的违反《准则》的有关问题线索,要认真核查并及时反馈。对违反《准则》的医务人员,要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四、强化刚性约束要求 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军队各级卫生部门要将医疗卫生机构贯彻落实《准则》有关情况作为医院评审、医院巡查等重要内容。要将医务人员贯彻执行《准则》情况作为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严重违反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的行为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附件: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 2025年7月2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准则(2025年版)  广大医务工作者是人民健康的守护者,是推动卫生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新时代新征程对医务人员提出新的更高职业操守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道德行为,弘扬崇高职业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医务人员明大德、遵医德、守公德、严私德,特制定以下准则。 一、坚定政治方向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把个人的理想追求融入党和国家的卫生健康事业之中,切实担负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保障人民健康的神圣使命。 二、爱国遵纪守法 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着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恪守宪法原则,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尊重公序良俗,依法履行医务人员职责,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弘扬崇高精神 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践行大医精诚、仁心仁术的传统医德医风。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加强人文关怀,时刻尊重、关心、爱护患者,尊重患者的人格与权利,对待患者,不分年龄、性别、地域、民族、国籍、经济情况,都应一视同仁,尽职尽责救治患者。 四、主动担当作为 听从号令、不惧艰险,勇担符合公众利益的社会责任,尽职尽责完成指令性医疗任务。积极投身社会公益性活动。规范开展与岗位、专业领域相适应的科学、准确的公众健康教育。 五、爱岗敬业钻研 严谨求实,奋发进取,钻研医术,精益求精。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专业理念和知识,努力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六、恪守伦理规范 遵守医学伦理要求,遵循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为患者提供规范的医疗服务。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依法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信息。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 七、坚持作风正派 举止端庄、语言文明、作风正派、自重自爱,自觉维护行业形象。认真履行医务人员职责,践行医疗服务承诺,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使用医疗资源。 八、共建和谐关系 不断提高人文素养,加强与患者沟通,维护良好诊疗秩序,维护医患信任关系,共建和谐医患关系。密切同行同事间协同合作,互学互尊,健康和善,包容理解。为人师表,以身作则,维护正常良好的师生关系。 九、坚守诚信原则 为人正直,诚实守信,坚持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和规范收费。坚守学术良知,遵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行为。言行一致,对个人言行负责。 十、践行廉洁自律 筑牢思想防线,坚守廉洁底线,弘扬清风正气。净化“朋友圈”“社交圈”,不搞团团伙伙、请托办事、利益输送。主动接受监督。 来源:国家卫生健康委官网、健康微湖南    

    2025.08.05
  • 清廉医院建设|一图读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医德医风知识讲堂 来源:工医先锋学习平台    

    2025.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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