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保普通门诊统筹
一、覆盖范围:
自2022年10月1日起,湖南省职工(含省内异地)参保人员凭身份证、社保卡或医保电子凭证享受普通门诊报销待遇。省外异地参保人员以参保地医保政策为准。
二、报销范围:
1.参保人员在我院就诊的合规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报销;
2.报销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一致,即国家、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医用耗材目录范围,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外的不予报销;
3.“无第三方责任的意外伤害”产生的门诊费用,需填写《外伤无第三方责任承诺书》方可纳入门诊报销;
4.急诊抢救在72小时内转为住院治疗的,急诊抢救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经急诊抢救无效死亡的,参照住院政策报销;其他急诊费用按普通门诊统筹标准报销。
三、待遇标准:
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就诊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100元,多次就诊的起付标准累计不超过300元,超过起付标准后的可报费用报销比例为60%。在职人员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1500元,退休人员年度最高报销限额为2000元。
四、医保不予报销的情况
1.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2.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如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有第三人责任伤害等;
3.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如疾病筛查、预防接种等;
4.健康体检、心理咨询、美容、义齿、视力矫正、辅助生育,以及产后康复等身心非功能性
医疗保健与康复服务;
5.参保患者住院期间发生的门诊就医与药店购药费用;
6.参保患者已经享受慢特病门诊待遇或“双通道”管理药品待遇的医药费用;
7.非医保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
8.个人及家庭预防性备用药物及医用耗材等;
9.在监狱服刑期间以及因犯罪行为发生的医药费用
10.未经主管部门许可的诊疗项目、执业范围和经营范围的医疗费用
11.国家和我省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